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年检合格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6.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7.经公证的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证明及公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8.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有效时间段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
9.有效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10.2张2英寸正面免冠半身淡蓝色或白色背景彩照及电子版照片。
11.申请人为外籍华人,须提供曾取得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护照、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12.申请人个人简历。
13.其他必要的证明。
备注:
1.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外文材料需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3.递交复印件前均须审核原件,复印件需A4规格,一式两份。
二.任职类申请
1)执行国家重点项目的:
(一)申请条件:
在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等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自受理之日开始计算,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二)需提交的材料:
1.任职证明复印件。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以及享受同等待遇满4年的证明。
2.外国人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3.任职单位的登记年检证明复印件。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应出具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汇登记证,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且与申请人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