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