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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考2018-11-14李一老师

第三十四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照学科分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学院(教学部)、科研院所等教学科研机构。学院(教学部)、科研院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院(教学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规定或授权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教学部)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学院(教学部)年度工作计划。

(二)发展学科,开展专业建设,支持学科交叉和合作。

(三)建设师资队伍,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四)组织实施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五)组织实施科学研究、国内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

(六)制定学院(教学部)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设置学院(教学部)内部机构。

(七)负责学院(教学部)教职员工的管理和考核。

(八)负责学院(教学部)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学院(教学部)的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十)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学院(教学部)党委(直属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教学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院长(主任)是学院(教学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教学部)的行政事务。学院(教学部)行政工作实行院长(主任)领导、副院长(副主任)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教学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或表决决定。

第四十条学院(教学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教学部)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教学部)的学术咨询和决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学院(教学部)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师选聘晋升及科学研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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