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事。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与审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指导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审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各类教学评价、评估、认证和教学督导工作。
(三)评审推荐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优秀教材。
(四)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教学工作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事。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及其实施办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校其他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或工作职责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