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包含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三)评定科研成果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四)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指导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六)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七)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事。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管理的学术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位点的设置和调整,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