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按教育部规定,并根据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在招生计划数的105%左右确定适当的提档比例。对江苏省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式录取,等级必须为“双B”及以上,不另加分;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专业志愿录取时,考生一二志愿专业之间级差为3分,即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3分级差将其档案投入第二志愿专业,以其减3分后的总分与具有该专业志愿其他未录考生相比较,从高到低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若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时,不再降分,直接将其档案投入后续志愿专业中按高低分排序录取,直至服从志愿专业或退档。此条不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成绩顺序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报考合肥工业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不含安徽省)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并取得合格证。同时专业课要达到所在省(市、区)专业课统考成绩合格线(不要求统考的省除外),文化课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专业加试分×60%+文化分×40%)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参加合肥工业大学专业加试成绩(全国排序)前三名的考生享受加分: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4分、第三名加3分(指专业分,非综合分)。
安徽省考生:按综合分(省统考专业分/省统考专业满分×700+文化分/文化满分×300)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录取、农村单独招生录取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及合肥工业大学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肥工业大学对教育部及各省(市、区)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一概予以确认,将按考生享受优惠政策后的总分予以录取。
第二十五条报考合肥工业大学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国防生体检标准按军检要求执行。
第七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区)招生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严格掌握录取标准,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