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九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凡有直系亲属(子女)当年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者,不得参加当年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名单,须经纪检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合肥工业大学根据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办学条件、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区)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等因素,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最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批。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2015年学校计划招收普通本科生8200名,其中翡翠湖校区招生5200名,宣城校区招生3000名。
第十二条如某省(市、区)招生计划未能完成,合肥工业大学将剩余招生计划按教育部要求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录取。
第五章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三条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通过我校综合测试合格且已被预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除外)。
第十四条有省统考的艺术类专业,应获得省统考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合肥工业大学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加试。报考合肥工业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安徽省除外)须获得合肥工业大学艺术类专业加试合格证。合肥工业大学将获得艺术类专业加试合格证的考生名单和成绩等信息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学校网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获得合肥工业大学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实行学校、运动员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三级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参加合肥工业大学自主招生考试合格的学生名单,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考试合格的学生名单,将在学校网页上公示的同时,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七条第二炮兵部队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各省级普通高校招生部门负责对国防预备生的体检,面试。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