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记者从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自治区相关要求,梧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梧州市本级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从2015年1月起,广西一至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400元、1210元、1085、10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随之上调。其中,梧州市本级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调整为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5元调整为13.5元;岑溪市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36元调整为108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5元调整为10.5元;苍梧县、藤县、蒙山县为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830元调整为1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5元调整为9.5元。新标准从2015年1月份起执行。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与职工在2015年1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管其签订的是固定期、无固定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015年1月以后发放工资时,都要按照新标准来执行。另外,最低工资内除了“五险一金”中需扣除个人缴纳的部分,加班费、特殊津贴及非货币性收入(如食物等)都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梧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通知要求已下发至全市各有关单位、企业,相关单位、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人社部门将不定期上门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执行不到位行为。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