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报告五篇

自查报告2018-08-01王新老师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报告1】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源头治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县纪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牧局关于印发〈全县乡(镇)领导干部执行财经纪律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我镇认真开展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成立机构

小冀镇党委、政府对本次财经纪律执行情况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以书记荆瑞芳为组长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二、自查自纠情况

1、私设“小金库”方面。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我镇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镇财政所法定账目统一核算,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隐瞒、滞留、占压应当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各项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行为,不存在私设“小金库”。

2、财务管理方面。我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主要领导“一支笔”签字制度,严把财务程序,要求财务人员对于不合理、不规范的票据坚决不予入账。同时严格要求机关干部在接待费用上严格执行规定,做到一客不多陪,尽量安排大伙就餐,严格控制待客标准。公车不外借,同时也不借用企业等部门车辆,公车不私用,降低油耗和维修成本。

3、财经纪律执行情况。我镇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了“七五”,一无私设“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做支公款情况;二无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让下级组织、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情况;三无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务的现象;四无侵吞、截留、挪用、挥霍或违反规定借用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情况;五无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强农惠农资金项目情况;六无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谋取私利现象;七无监用职权,不廉洁履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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