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厦门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精神,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应严格按照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予以规范调整。现就做好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2.2018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18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缴存基数一律不得高于2017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8864元),一律不得低于2017年12月份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中,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27元、下限为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