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长治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文件规定,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现依据长治市统计局统计信息网2017年6月4日统计公告,2017年长治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750元,核定月平均工资为4813元,调整我市2018年度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4438元,下限仍然为1620元,各县(市、区)执行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城区、高新区和襄垣县为1620元;郊区、潞城市为1520元;长治县、屯留县、沁源县、长子县为1420元;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为1320元。
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