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太原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太原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18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范围
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职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1、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全、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展不得超过18030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700元;清徐县1600元;阳曲县1500元;娄烦县1400元)。
5、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在办理2018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时,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