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和材料
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可提取或转移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情形 | 提供的证明材料 | |
1 |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 | ①有效的购房合同;②首期购房款票据;③银行对账单;④房屋登记备案证明;⑤购房人的身份证;⑥在异地购房的须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缴交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等)。(注:已有购房发票不需要提供第③项材料。已有《房地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的,不需要①、②、③、④项材料)。 |
2 | 购买二手住房 | ①房地产交易机构签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②契税完税凭证;③二手房交易证明;④购房人的身份证;⑤在异地购房的须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缴交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等)。(注:已有房产证的不需要提供第③项证明材料)。 |
3 | 建造自住住房 | ①土地使用权证;②建设规划许可证;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④购买建筑材料票据。 |
4 | 本市农业户籍缴存职工在户籍地建造住房 | ①农业户籍证明;②土地使用权证;③购买建筑材料凭据;④村委会出具的建房证明。 |
5 | 翻建自住住房 | ①房屋产权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购买建筑材料票据。 |
6 | 在本市范围内大修自住住房 | ①房屋产权证;②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意见书;③购买建筑材料票据。 |
7 | 偿还购房贷款 | ①借款合同;②供楼存折(需打印最新还款流水);③异地的贷款须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缴交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等)。(注:提前还贷需另附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审批通知书》和贷款余额清单) |
8 | 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租金 | ①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②房租发票;③房屋租赁证;④承租人家庭收入证明。 |
9 | 预提交首期房款 | ①预售商品住房认购书;②保证书(职工、开发商各一份);③有效的预售款监控账户证明文件或商品房预售证;④购房定金单据;⑤委托书。 |
10 | 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内首次购房提取 | ①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付房款票据、银行对账单(或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交易证明)等购房有关资料;②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③购房人的身份证;④所购房屋及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分别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
11 | 在既有住房中安装电梯 | ①房屋产权证;②有效的批准证明文件;③安装电梯施工合同;④安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 |
12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①劳动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
13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 ①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
14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男满50岁,女满45岁 |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②连续3年未能再就业的证明材料。 |
15 | 出境定居 | ①出境定居护照。 |
16 | 离休、退休 | ①《离休证》或《退休证》(如没有《退休证》,则提供户口证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
17 | 本市户籍职工迁出本市 |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②户籍迁出本市的证明材料。 |
18 | 外市户籍职工离开本市就业 |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19 | 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 |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农业户籍证明。 |
20 | 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①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21 | 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 ①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②住院费用专用发票;③出院小结(住院记录);④直系亲属关系证明;⑤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
22 |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①判决裁定书;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23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①死亡证明;②继承人(受赠人)公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书(注:5000元以下的,合法继承人由死者单位出具证明认定;5000元(含)以上的,合法继承人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认定)。 |
转移情形 | 提供的证明材料 | |
24 | 市内调动 | ①调令或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25 | 调离本市 | 职工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