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时均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以下条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停缴公积金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五)提前结清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的。
第六条 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公积金。
第七条 除职工申请注销公积金账户外,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批额度按其确定的时间提取上一年度同月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以仟元为界,同时不得超过房屋所支付价款。购房(住宅)包括:期房和现房(二手房)。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三)提前结清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提取的公积金直接转存到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结清额。(以千元为界)
(四)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即职工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无受遗赠人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五)公产房转私产提取公积金不得超过所支付的价款。
(六)棚户区改造动迁回迁的提取公积金不得超过预支付的价差部分。
第九条 公积金提取时限: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办理提取时,可凭相关手续一年内申请办理。
(二)离退休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停缴公积金的、户口迁出佳木斯市及出境定居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
(三)提前结清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并转存到贷款人的还款账户内。
(四)职工死亡的,即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