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购房合同签定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办理支取手续,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购房屋总价或实际支出金额,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均可提取。
第五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提前还款结清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双方合计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二)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可提取,仅限提前还款结清贷款本息提取,提取额度双方合计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第六条 缴存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可提取。其中: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每六个月可提取一次;租赁其他住房提取的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房租支出金额,且不得超过规定最高限额20000元。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有购房提取记录或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记录的不允许再以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 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四)、(五)、(八)(九)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