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部分或者全部存储余额(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利息):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
(五)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八)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八条 支取额度
1、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五、八项支取条件的属本金支取,帐面留存最近一年余额,支取截止办理时间从合同签定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向后顺延一年;
2、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六、七项支取条件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受委托银行发放和回收,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期限: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管理中心可根据市场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订新的标准,报市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