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即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
据介绍,本次调整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条件的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条件的职工,在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继续停止受理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