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登记】
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三份;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缴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一式两份。
备注: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个人账户设立】
1、加盖省中心业务专用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份;
2、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份。
备注: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变更登记】
1、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
(2)单位信息变更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一式两份;
(4)单位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职工信息变更手续时,需提供单位正式介绍信、变更信息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时,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备注: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省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同时将《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单位预留联)交回省中心,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及复印件一份;
2、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公告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因其他原因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批准撤销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和注销工商登记文件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