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焦作市实际,现对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一)今年已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本次不再调整。
(二)今年未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在完成2016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16年7月份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二、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的上限和下限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的上限为945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268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01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焦作市区、沁阳市、孟州市为124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24元;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为11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10元。
(二)2016年度自主缴存者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1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14元。
三、缴存比例
2016年度,各单位的缴存比例限定在5%12%以内,各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应按12%掌握,其它单位参照执行。
四、具体要求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安排人员,严格按照新年度缴交人数、基数、比例认真核定,自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并报送2016年7月份单位《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或《焦作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