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中的一个条款,即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 贴14692.79元,由李某支付给上诉人7346.40元,发生争议。为此,王某以李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评 析]
一、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共有财产分为共同公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平等地享有所有权,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 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关系。显然,本文中的共有应为共同共有。那么,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后,就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共有物分割的方法有3种:实物分 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即实物能够分割,则分割;不能分割,或拍卖后分割所得款项;或作价由一方取的,但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的财产的一方相应的补 偿,若双方都想取得,可由他们竞价。
这个规则可以适用于有形的物,适用于公积金当然也是可以的。实际上,由于思维定势,我们往往认为公积金是一般等价物,才产生了上述分歧。其实,钱有时 也可以是特定物,比如,用作担保的以封金形式放在银行保险箱里的钱。货币实际上是动产,只是具有特殊性而已。
二、公积金返还请求权可以转让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可以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即动产物权让与人使受让人对标的物取得返还请求权,以代替该标的 物现实转移占有的交付。这在学理上被称为指示交付,又可称之为让与返还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代位。 例如甲将出租给乙使用的轿车卖给丙,依通常情形,甲应将 该轿车收回后再将其占有现实地转移于丙,但因租期未满,暂时无法取回占有,此时,甲不可能现实交付该轿车于丙,而将对乙的返还租赁物的请求权让与丙,以代 替交付,租赁期满,乙即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所有人让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兼指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前者如对于第三人基于租赁等债的关系而生的返还请求权,后者如对于第三人基于拾得遗失物 等无权占有而产生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让与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虽可不经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公积金由第三人财政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条例》而占有,公积金返还请求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一方将其返还请求权让与另一方,待符合条 件时一方即可以行使公积金返还请求权。因此,王某将公积金返还请求权让与李某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