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卓公积金改造成 政策性卓金融机构

住房公积金2018-11-28王新老师

  从2008年探索住房公积金闲置部分建设保障房开始,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保值增值、权益保障等方面争论就再没有消停过。特别是最近一两年,住房公积金似乎进入了多事之秋,抛开一直没有断过的国企高管公积金高福利的负面报道不说,近期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争论已经到了刨根问底的地步,包括住房公积金是否发挥了互助的作用、有无涉嫌劫富济贫、是否可用于救急其他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中心如何改革,甚至住房公积金有无继续存续下去的必要等,而近期爆发的公积金贷款荒、公积金用于大病救助,以及租房提取公积金受阻等问题,更是让彻底割除公积金积弊、推进公积金改革到了亟待破解的地步。

  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要从住房公积金诞生的缘由说起。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经验,率先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后国内主要城市也相继效仿。起初,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目的是发放住房建设贷款,缓解城镇完全福利住房供应制度下,住房开发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随着 1998年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福利住房体制渐进退出历史舞台。为了支持城镇居民在市场化条件下购房,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停止通过公积金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

  客观地讲,上世纪90年代初建时期,住房公积金确实发挥了强制性、互助性基金的作用,对于多渠道筹集个人、企业和国家财政资金,定向企业职工或有针对性地增加福利住房建设资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当时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还处于空白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居民低成本解决住房需求的主要途径。但是,在本世纪以来房价快速上涨的背景下,相对于居民住房需求和住房困难问题的凸显,住房公积金并没有顺应形势,通过机构改革、职能改革、运营模式改革,继续强化在强制性、互助性等方面共同基金的性质,有效地解决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这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从决策层成立住房公积金的设想、成立时面临的住房形势,以及住房公积金发挥的作用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发挥的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事实上,在住房短缺(如二战后、经济大萧条时期)、住房需求膨胀(城市化快速推进时期)时期,美国和日本都成立过类似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例如,美国的上世纪30年代成立的储蓄-贷款协会、70~80年代成立的两房(房地美和房利美)、日本在二战后成立的住房金融公库等等,都致力于提供长期的、低成本的、低收付、规模化的资金,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如美国储蓄-贷款银行上世纪60~70年代占据美国个人房贷份额的50%-60%,日本住房金融公库在 1950~2006年间累计为1940万户居民建房购房提供金融支持,占据市场份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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