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及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企【2017】7号)的精神,为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2017年-2018年我市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产品和标准
(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2、补贴产品:中央财政补贴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补贴标准。按财建[2016]958号确定的补贴标准,详见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二)地方配套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市财政按程序将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垫付的补贴资金再拨付给销售单位。
2、补贴产品。市财政补贴的产品是在本市购买、上牌且在本市运行的,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补贴标准。
(1)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微型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余车型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车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2)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