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义乌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义政办发〔2016〕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激励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关于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4号)和《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义政办发〔2012〕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我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责任心和自觉性,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理念,再创义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通过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承担耕地保护任务与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切实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层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能得到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绩效导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取得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使耕地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田园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的生态屏障之一。
(二)规范有序。科学合理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标准,综合考虑耕地保护的影响因素,制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方案,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