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4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该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投资方式方面,根据我省华侨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来源差异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的客观实际,明确华侨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可以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法律许可的其他经济组织,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认和推动投资主体、经营方式多元化。
国内身份证明,是华侨在国内投资、生活、出行碰到的现实问题。条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华侨投资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工商登记、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同时规定,华侨投资者个人可以凭本人护照、国外居留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确认其华侨身份。今年1月江苏公安机关服务群众8项改革措施中,已经明确自3月1日起简化江苏籍华侨的恢复户口登记手续。条例还对华侨投资者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措施,对其申领证照、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子女教育、购置住房等生活便利措施作出了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华侨、外籍华人在我省投资企业5万多家,投资总额占利用外资总额的60%以上。目前,江苏共引进“千人计划”特聘专家696人,其中创业类245人,位居全国第一;至2015年底,省“双创计划”也资助引进3127名人才。这些引进人才中,80%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背景。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促进华侨在本省投资和创新创业,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华侨以本人名义、以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以下简称华侨投资者)在本省投资的,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