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

政策改革2018-07-15三水老师

2016年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草案》明确,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与此同时,在上述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等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各类密集场所。高压输电线、输油管道、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拟将船舶修造行业列入高危行业进行监管

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并将船舶修造行业列入高危行业进行监管。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5年颁布施行,至今已有十余年,有些规定与上位法不尽一致,有的也不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目前全省49.5%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没有独立运行,平均每个乡镇(街道)配备有编制的专职人员只有1.59名,人均监管250家企业,并且基层安监队伍普遍不够稳定,任务重、压力大、待遇差、保障低导致人员流动性很大。因此,此次条例(草案)中提出,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如何实现安全生产形势关键性好转,关键的环节还是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问题。江苏省安全生产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苏斌表示,此次条例(草案)中,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相关问题的规定,比原来的条例多了四条规定,从条件、机构设置、安全投入、培训教育、危险作业等方面细分。

昆山安全事故发生后,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得到重视。为了加强基层执法监管执法工作,条例(草案)对开发区(园区)按照级别规模做了分别规定,对园区安全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专门做了更细化的要求。这一做法走在全国前列。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草案)中强化了开发区(园区)的安全生产职责,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省级以下开发区(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督促、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开发区(园区)派驻机构,负责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实行综合执法的开发区(园区)可以由综合执法机关内设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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