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户籍制度造成的藩篱将在江苏被彻底打破。记者昨日从政府召开的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省政府正式批准的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将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不设户口性质统称居民户口
从2003年5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新的户口簿中不再有农业、非农业等人口性质的区别。新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后,将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居民户口”。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原有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办理户口迁移变动时逐步取消户口性质标注。打印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时,“户别”不再区分农业、非农业,一律按规定打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符合准入条件即可迁户进城
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全面建立户口条件迁移准入制,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只要符合准入条件即可迁户进城。原有的“农转非”制度将被取消,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或租赁的合法住房,购买、自建的房屋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住房应有与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含民营)、事业等单位正式聘用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经商、兴办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县级市市区(含县级市城区和县城镇),依据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条件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县以下地区合法固定住所的面积不作限制,城市合法固定住所包含二手房。
人才落户手续更为简单
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资、购房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降低进入城市的门槛。凡城市引进的人才,可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以及单位集体户口或亲友家落户。申请入户时应提供相应的法定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技术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优先办理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国家“211”工程确定的全国100所重点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对其中到农村或省内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由本人选择一个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业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等落户对象、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