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病救助政策条例,河北省大病救助范围包括哪些病

医疗保险2018-08-19王新老师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救助工作水平,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落实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要求。各地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县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就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实现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全面落实《河北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级以上财政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依规做好基金筹集、核拨、支付工作。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条件。各地要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列为重点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群众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到2017年底前,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手续和程序,依规认定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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