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东莞市社保局公布《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大病医保可通过招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这是与原政策对比最大的区别。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3.5万元,这与现行的标准一致。参保期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支付限额从10万元到30万元,共分为五个等级。
“意见稿”指出,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东府〔2016〕3号)同时废止。
明确适用范围和资金来源
“意见稿”明确了适用范围:参加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时参加大病保险;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能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资金筹集方面,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实行全市统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不超过上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5%。大病保险可接受公益慈善等多渠道来源的资金。
资金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该“意见稿”指出,大病保险资金参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方式进行年度核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科列账,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每年度大病保险资金结余部分返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可先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垫付或从下年度的大病保险资金中列支。垫付资金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列支后,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累计节余基金中作支出处理。
3.5万元起付最高可达30万元
享受待遇条件及支付标准是广大参保人关注的重点。
“意见稿”透露,只要是参加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时可以享受大病医保待遇;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能单独参加大病医保。
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3.5万元,这与现行的标准一致。参保人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特定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医保资金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