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各县(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在该辖区内履行相应的职责。红花岗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医疗保险的具体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审查医院和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调处理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争议;
(六)依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工医疗保险和有关保障监察职责。
各县(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在该辖区内履行相应的职责。红花岗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