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2016年长沙市大病医保相关信息
关于调整长沙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关于调整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长沙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本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支付范围。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2万元,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段由此相应调整为12万元—20万元,各段支付比例不变。自本通知发文之日开始执行(异地住院人员以出院时间为准)。
二、调整筹资标准。调整为130元/人·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2016年长沙市大病医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大病保险,指的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二、2016年长沙市大病医保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