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方针。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经办”的基本原则,实行“四统一分”的管理模式,即全市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经办管理、医保基金管理、网络管理平台,业务分级经办。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区(管理区)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所辖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困难居民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好基金运行的监管。
教育部门和各大中小学校负责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等参保对象的身份认定,协助做好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等城镇困难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协助做好重度残疾人员等参保对象的参保缴费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审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负责所辖区域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经办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全市各类学校(包括各中小学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各高等院校和技师学院等)的学生,少年儿童;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从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