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镇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降至9%

医疗保险2018-08-27王新老师

日前,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主持召开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纳费率由原来的10%降低为9%。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4月实施以来,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0%的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按2%的费率缴纳。截至去年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约26.62亿元。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统筹地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过多状态……可通过调低缴费费率解决”。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余(26.62亿元)相当于13个月的支出(2016年支出约为24.30亿元),为结余过多状态。

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通知》提出,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0%降低为9%。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费率与单位一样降低一个百分点,分别由原来的10%或6%(单建统筹)降低为9%或5%(单建统筹)。

同时调整的还有“参保核定标准”。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的缴纳,均以“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和缴纳。然而,由于职工养老保险按“云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很多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会出现两个不同的缴费基数,给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带来不便。

为方便企业参保,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网上申报和“五险”统征,本次调整将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参照的“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养老保险保持一致。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的缴费基数由“上年度昆明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调整后,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与养老保险一致。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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