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升至430元 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

医疗保险2018-08-22三水老师

近日,厦门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90元提高到430元,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据了解,医保新政实施后,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门诊医疗费负担。

据了解,《通知》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门诊医疗费报销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强调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入的均等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体市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让广大市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全面提升市民的幸福指数。

2016年7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5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90元提高到430元,提高了40元,比国家提出“今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20元”的目标高出11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10元提高到120元。

据统计,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绝大多数发生在5000元以内。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2016年7月起,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即分别从原来的40%、50%、60%提高到45%、55%、65%;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执行原规定的报销比例。该政策实施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水平将达到55%,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门诊医疗费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2014社保年度(2016年7月至2016年6月)的登记工作已经开始,参保登记变更和缴交代扣方面需要以下事项。首次参保或停保的居民应于5月25日前向本人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办理。需变更参保信息的应于5月25日前向村(居)委会或学校办理手续。采用个人自缴方式缴费的新参保居民,务必于5月31日前到我市各银行办理缴费一卡通的扣费委托,6月6日至20日将进行2016年度医保费用的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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