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医保异地医疗新办法出台
为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规范异地医疗办理程序,近日,市人社局出台《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五种异地医疗产生的医疗费被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参保人异地转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异地医疗是指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境外医疗。根据《办法》规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异地转诊、异地急诊、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大学生原籍治疗共五种异地医疗产生的医疗费,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记者注意到,在之前执行的《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对异地安置中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没有明确年龄限制,而在新《办法》中,这一条件被限定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根据《办法》要求,在异地转诊中,参保人转往异地就诊的医院,应是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转往异地就诊的医院诊疗水平原则上应高于本市,每次转诊只能选择一所医院住院治疗。与之前执行的文件一致,一次异地转诊有效期仍为6个月,但在原文件中要求“超过6个月或重复就诊的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在新《办法》中,核准病种在同一所医院多次治疗,并在有效期内结束治疗的,则不需再次办理转诊。只有超过6个月继续治疗的,才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参保人异地转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符合异地转诊条件,但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应在异地住院治疗出院6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这一办理期限从原来的2个月延长到了6个月。
另外,对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以下称异地人员)来说,可选择当地三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异地医疗定点医院。已登记的异地人员患有慢性大病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门诊大病,并选择异地医疗定点医院的其中一所作为门诊大病定点医院。新《办法》规定,异地人员取消登记或变更异地医疗定点医院,原则上应满一年。而在原来的文件中,仅要求重新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手续,对取消登记和变更的时限也没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