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一、统筹层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商保服务。
二、参保范围
凡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步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三、筹资标准
(一)将用人单位缴费标准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0%缴纳调整为按6.5%缴纳,另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征收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80%的,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80%的8.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另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0.5%征收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仍按每人每年60元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保障待遇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分段赔付。参保人员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费用在按规定报销后,将个人承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费用超过1500元的分为三段,即:1500-5000元报销40%,5000-10000元报销60%,10000元以上报销9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32万元。
五、赔付方式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流程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同步进行。
六、承办方式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采取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一次招标合作期限原则上为2年。招标期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招标确定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
七、强化管理
(一)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贯彻实施工作,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日常经办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之间的业务经办衔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与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