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2016年1月1日起,济南居民医保部分政策将有所调整,这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缴费、待遇享受和门诊统筹三个方面,主旨是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近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同志居民医保政策调整进行了详细解读。
政策调整一:设置补缴最高年限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策令第232号)规定: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当在规定缴费期内将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应负担部分补齐后,方可享受下一下医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根据现行规定,符合条件未参保的居民是需要补缴历年欠费的,而且参保居民参保时间越晚,补缴费用越多,最长补缴时限是需要从居民医保08年启动期补缴至2016年,然后才能正常缴纳2016年参保费用。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称,制定缴费政策的目的是为鼓励参保人员及时参保、连续缴费的积极性,防止不病不保、一病就保的状况出现。但是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普遍都是低收入人群,针对于需要补缴上千元参保费用,参保居民表示个人负担太大。
为此,市人社局积极通过走访辖区参保居民,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补缴年限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6年缴费期起,对于符合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其需要补缴的最长年限设为四年。
也就是说新政策执行前因各种原因导致未参保的,不论断保几年,参保居民只需要在正常缴纳新医疗年度参保费用时,往前最多补缴四年居民医保费用,便可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这有利于提高新参保者的积极性,并且减轻未正常参保居民的经济负担。
政策调整二:降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2016年1月1日,济南启动实施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医保新政策。政策实施后,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就医也可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报销比例为:参保居民发生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费用超出50元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
今年,为了更好地体现居民医保的普惠性和公平性,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由每诊次50元降低为每诊次40元。当日多次门诊就医的,按一次门诊计算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