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到位,我市明确了延迟退休人员的参保政策,妥善处理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改革后,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其个人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以记账方式划入,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基金的征缴、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征缴到位,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对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件的原试点参保单位和个人,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对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同时,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2016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最新消息:单位缴20%个人缴8%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中央驻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及相关待遇调整仍由原渠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