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下称《规定》)精神和省相关工作指引,现就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参保条件
(一)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正在领取、停止领取或退回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属于粤人社规〔2016〕4号文适用范围。
(二)本省外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外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是男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二是在广东省内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三是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本省和外省户籍均可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二、关于一次性缴费政策
(一)缴费条件。
本市户籍(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的),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缴费时段。
1.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且2016年5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时段为2006年7月至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当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