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

社保政策2018-08-14三水老师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357号)的精神,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新增的基础养老金5元分别由省、市、县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50%(即2.5元),市、县财政分别负担25%(即各1.25元)。请各地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市要求,落实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工作,从今年7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5日

2015社保年度(2016年7月至2016年6月)社保费征缴费基费率介绍

(2016年7月至2016年6月)

险种针对人群费基费率

单位个人

养老保险单位职工2408-14958元15%8%

机关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干部职工2408-14958元8%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干部职工2243-14958元6.3%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退休人员3738元6.3%

工伤保险单位职工2243-14958元0.7%

失业保险单位职工1210-11214元1.5%0.5%

个体养老保险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408-14958元12%8%

村(居)两委干部养老保险村(居)两委干部2408-14958元12%8%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3738元6.3%2%

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13元8元5元

生育保险单位职工2243-14958元0.8%

说明:1.费基和费率随社保年度和政策调整变化;2.省属社保按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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