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及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检查项目和内容。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检查
在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自行试点地区的省(区、市)开展。
1.检查对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至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2.检查内容
检查2016年试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
(1)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经办机构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等。
(2)基金征缴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规按时足额征收,有无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有无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养老保险费,有无少报少缴养老保险费;是否依规对欠费进行管理和追缴;缴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基金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存在财政出资不到位问题等。
(3)基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单独记账、及时计息、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建立个人账户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等问题。
(4)基金支付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是否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违法违规问题等。
(二)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检查
在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自行试点地区的省(区、市)开展,其他省(区、市)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