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今后,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该《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可易地安置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易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由政府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
安置地县政府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级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四条件县级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政府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