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十堰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新政策2018-06-08李一老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确保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任务,按照国家环保部工作要求,省直相关部门调查了全省黄标车基本情况,制定了我省2016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2016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计划(详见附表)印发各地,请各地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调,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政府高度重视黄标车淘汰工作,我省连续两年超额完成了黄标车淘汰任务,通过几年的淘汰工作,我省黄标车的数量已从40多万辆下降到15万余辆,但是剩余黄标车对环保空气质量仍然有极大危害。环保部《2015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占比6.8%的黄标车,排放的污染物接近机动车排放总量的一半,PM排放占机动车的74.6%。淘汰黄标车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年度大气环境考核必须完成的任务,2016年度国家《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明确当年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80万辆。按照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意见,我省要在2017年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2016年度计划淘汰剩余黄标车的一半,计76730辆,同时淘汰应强制报废的老旧车14198辆,计划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共计90928辆。各地要结合前两年淘汰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协调,制定方案,细化目标,明确进度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与完善会商机制、调度机制、通报机制和监督机制,严格履职,加强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完成年度淘汰工作任务,为2017年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奠定基础。

二、严格措施,落实政策,确保淘汰工作力度

各地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严格落实黄标车的管控措施,促进黄标车主动淘汰。各地要结合交通管控措施,科学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对违规进入限行、禁行区的黄标车,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全面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要采取集中排查、通知到户、严查上路等方式,确保强制报废车辆及时淘汰。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而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公告作废;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注销收回或公告作废车辆道路运输证。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经济激励政策措施,加大黄标车淘汰补贴力度,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

三、彻查底数,全程跟踪,确保淘汰工作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黄标车淘汰的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公安交管提供的黄标车明细信息,结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进一步核实甄别黄标车实际情况,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将核实后的情况及时反馈公安交管部门,建立完善当地黄标车明细台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拆解回收企业和二手车市场的监管,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的监管,密切跟踪淘汰黄标车和报废汽车的流向,按工作要求做好统计记录,确保淘汰车辆依法处置;同时,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杜绝淘汰报废车辆重新登记、流向市场、转移使用等违规行为,确保黄标车数量不反弹,以彻底完成淘汰任务。

四、强化建设,奠定基础,全面提升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

黄标车淘汰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以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为基础。各地要尽快按照国家《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完成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的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依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的建设,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同步建设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强化自动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实现对机动车排污和环保检验机构的全过程监管。适时、适度与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机动车环境监管合力,为有效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提供能力保障。

附件:湖北省2016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计划分解表

                            2016年3月22日

附件

湖北省2016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

淘汰计划分解表

制表时间:2016年3月15日                       单位: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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