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仅供参考,2月18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在其官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武汉人利益息息相关,武汉房屋征收工作如何开展,怎么保障武汉人的利益?下面细细分析新规定有哪些变化↓↓
房屋征收有九大变化
01
补偿的保底政策条件放宽
现《办法》——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
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新《办法》——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取消了现《办法》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02
涉及旧城区改建要征求公众意见
现《办法》——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论证。
新《办法》——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
03
未经登记建筑统一由市政府处理
现《办法》——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新《办法》——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