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新劳动法2018-11-21三水老师

从市民政局获悉,日前,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调整,其中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此外,这次还提高了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60元。

据了解,按照通知,其中,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根据残疾等级(一至十级)和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和因病)的不同,抚恤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210元到每人每年5730元不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抚恤金增加454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89元。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抚恤金按区域城镇和农村划分,标准都有了相应提高。

根据新标准,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430元。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555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同时,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延伸阅读: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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