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新劳动法2018-11-28李天扬老师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附有《解释》全文),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6年1月2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重点内容】

  这个总共9条的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

  二是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

  三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

  四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

  五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

  六是明确了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个司法解释,旨在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解释的全文】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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