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何为棚户区?其实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看,没有棚户区这个词,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棚户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在实践中人们对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城市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齐,斜路、死路、圆弧路太多,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的统称。棚户区的主要特征就是虽处于城市中心地区,但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要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也是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户区改造的显著特点就是公益性,即不得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
其次,对于棚户区改造的法定程序,因棚户区所在区域的土地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程序。对于集体土地上所形成的棚户区的征收程序小编在《法律规定的农村征地拆迁程序及补偿标准,缺少一个就是违法征地!》一文中有详细的解析,在此就不做过多赘述。
对于在国有土地上形成的棚户区改造的法定程序,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主要有:征收部门对于此次征收的公益性以及征收的必要性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征收部门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组织论证,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作评估报告。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在讨论房屋征收决定时该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最后,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也因棚户区所在区域的土地性质又有所差异。对于在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同时依照该条例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