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这次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是2004年公布施行的。此后,我国于2004年、2008年、2013年先后开展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践证明,现行条例对于科学、有效地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内容总体可行。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条例有关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普查方法、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规定,已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有必要修改完善。此外,2009年修订了统计法,2017年制定了统计法实施条例,现行条例的个别条款也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依法保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开展,国务院决定对现行条例作相应修改。
问:这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由于现行条例内容总体可行,这次修改坚持突出重点,仅对现行条例中明显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以及需要与修改后的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的条款作必要调整,对其他内容均不作改动。
问:《决定》不再列举经济普查的具体行业范围,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现行条例第十条依据2002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等18个行业门类。2011年和2017年,我国先后两次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现行条例规定的行业门类中有6个与目前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不一致。为解决这一问题,同时更好地适应未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发展变化,《决定》对现行条例相关内容作了技术性调整,不再具体列举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直接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衔接,规定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