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相关政策2018-07-28才子老师

2018年商丘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产检假相关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根据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准妈妈们有了国家规定的保护,并且通州多家妇产医院的成立给准妈妈们也带来了健康与便利,所以安娜贝儿妇产医院专家提醒各位准妈妈要掌握好定期产检时间,以确保自身及胎儿的健康。

产检假规定劳动法相关规定

《新劳动法》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省的孕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在生育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哺乳期,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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