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印发通知,决定自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月补助水平不低于252元;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0元,月补助水平不低于180元;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政府印发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严把入口、畅通出口,正确核定保障范围和补差水平,动态管理、应保尽保。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提标政策落实到位。
谁可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呢?据了解,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另外,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