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文件,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对《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6〕1036号)中的2017年资金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2017年宁波市财政(各级财政补贴总和)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助额的50%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执行。
二、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三、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6〕1036号)执行。如与国家政策不符,则以国家政策为准。
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0.8 | 1.6 | 2.2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0.8 |
注:1、微型车(2座)按此补助标准50%进行补助。
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贴。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单位电量补贴标准×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